□斯涵涵
  中國烹飪協會12日發表公開信,要求國家工商總局就北京市工商局發佈“禁止自帶酒水”等6種不公平格式條款的行為道歉。中烹協認為,在市場經濟條件下,餐飲企業和消費者都有充分選擇的自由。餐飲業與壟斷行業不同,消費者完全可以用腳投票。而且目前《價格法》、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等法律條文中,並未把餐飲企業“禁止自帶酒水”等行為劃分到違法範疇。(12月13日《北京晨報》)
  屁股決定腦袋,中國烹飪協會基於行業的共同利益,就“禁止自帶酒水”等6種格式條款叫板工商總局,表達自己的反對意見可以理解。而面對這樣的意見表達,北京工商局裁決的結果,似乎更與某種民意吻合,具有顯著的單行性。
  “禁止自帶酒水”之類的餐飲條款是否屬於霸王條款,爭議由來已久,行業與消費者站在各自的利益立場,自然會形成相反的兩種意見,而各持己見之中,所運用的都是《價格法》、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、《合同法》等法律法規作為依據。也就是說,這些爭議來源於對這些法律法規利己性的選擇,同時也緣於相關法律法規留出的模糊地帶。
  當然,法律法規不可能詳盡“毛孔”。換言之,在遵從法律法規之時,需要相應的利益調節機制,以實現各方利益的契合,相互妥協從而實行雙贏。具體到消費關係,首先有市場法則這隻看不見的手,即商家服務供給的選擇權和消費者用腳投票的權利。應該說,與某些更加強勢的行業相比,餐飲行業的充分競爭,賦予了消費者更有利的權益保障。
  但是,對等的消費關係還取決於雙方權益在現實法律實踐中的地位。一方面商家在消費提供中處於主動地位,另一方面消費者維權機制並不充分。比如,行業有行業協會,可以由整體關聯利益方形成團體,擁有較充分的話語權。在消費者方面,維權司法機制培育尚欠充分,公益性維權組織又發育不夠,消費者的話語權相對暗弱了許多。
  正是因為如此,餐飲業被詬病的爭議條款可以存在這麼多年。更加關鍵的是,在消費關係的博弈中,政府部門本應更像裁判員,從而形成良性的三角關係。但是,一直以來消費關係強烈依賴於行政調節,這不僅客觀上弱化了消費者權益組織微觀調節的作用,也讓行政具有裁判員與運動員的雙重角色,有時甚至背上瓜田李下之嫌。
  顯然,烹協叫板工商不止是權益之爭,更是管理市場關係的方式之爭。一方面,公共管理層面應從市場收回有形的手,通過健全市場規則、壯大社會組織,把諸多的關係交給微觀層面自主調節;另一方面,公共管理層面應著力構建爭議協商機制,通過溝通、辯論,求同存異,達成共識,繼而確立新的規則。比如,圍繞餐飲業爭議條款,工商部門就宜組織餐飲行業協會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平等協商,充分釋放雙方的話語權,制定雙方可以接受的共識條款。編輯: 小魚  (原標題:“烹協叫板工商”不止是權益之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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